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三项法定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无法走社保报销。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全国统一。
最新数据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
计算公式
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故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6502元×20倍=1130040元。
二、丧葬补助金

计算标准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新数据
山东省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506元/月。
计算公式
山东省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故山东省2026年度丧葬补助金为7506元/月×6个月=4503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法定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60周岁、女≥55周岁。
3.父母:男≥60周岁、女≥55周岁。
4.子女:未满18周岁。
5.祖父母/外祖父母: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男≥60周岁、女≥55周岁。
6.孙子女/外孙子女:职工子女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满18周岁。
7.兄弟姐妹: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满18周岁。
计算标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配偶:每月工亡职工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工资的30%。
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总额限制
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
山东省年度上调政策

依据鲁人社发〔2025〕11 号文,山东工亡亲属抚恤金每年统一上调。
1.配偶每月增加:34元。
2.其他亲属每月增加:26元。
3.孤寡老人/孤儿再增加:9元。
法条链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