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诉讼阶段变更为经济补偿金,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2025-07-25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是劳动仲裁时经常提出的项目,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情况,许多劳动者对自身情况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不甚明确,容易在仲裁或诉讼中出现适用错误的问题。接下来讨论一下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起诉阶段能否变更为经济补偿金?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各地法院针对此问题的判决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实行日期:2021.01.01,现行有效)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实行日期:2022.02.21,现行有效)(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转化问题得到了很大完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虽然该《意见》对是否能将要求支付赔偿金变更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规定,但已经提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调整其诉求并直接裁决或者判决,且该《意见》肯定了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转化。所以诉讼阶段变更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可以参照适用《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若劳动者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基于同一事实,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亦应当合并审理。但若劳动者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会存在违反仲裁前置程序的风险(例,(2022)京02民终9249号袁瑶与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